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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汽车行业自查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推迟销售实现时间。销售收入记入“往来帐”逃避税收。有企业将实际收取的货款与机动车发票上的差额,长期挂在“应付账款”上不结转收入,有意推迟销售时间,影响当期税收。随车配送装饰精品不计收入。随车销售收取的汽车内饰等价外费用,不记收入,直接冲减有关费用,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2、少开发票金额、少提销项税。由于汽车销售对象的特殊性,许多4S店不开发票进行偷税的可能性极小,但存在少开发票,不按实际收款记销售的现象。有的4S店出于对关系户考虑低于成本价销售,侵蚀了税基。
3、多列工资及三费、招待费、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将尚未结算的工程款,记入固定资产原值先进行提折旧,也增加了当期费用,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采取购车送保险增加费用的方式,通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应由客户负担的车辆保险费,而保险费的名称却是个人的名字。
4、非正常损失不冲减进项税。有的4S店存在将非正常损失的车未作进项税转出,少计算税金。也有的4S店将自用车辆不作进项税转出等等。
5、汽车销售返利不入帐。汽车销售行业不管是汽车4S店还是综合汽贸企业,销售车辆总是由厂家或上级经销商给予一定的返利,部分企业未入帐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6、由厂家负担的保养维修费用未做收入。汽车销售后的首次保养或一定公里数内的维修保养,是由汽车生产厂家来负担的,除少量厂家用货币资金结算外,绝大多数厂家是以支付配件的方式支付。
7、隐瞒车辆售后服务收入。一些企业隐瞒了正常的汽车维修收入和非本品牌外来车辆的维修收入。
8、随同车款向客户收取的价外费用未申报纳税。购车的客户,委托汽车销售公司代为办理,随同购车款(或购车首付款)一起支付给经销商一笔“管理费”或“手续费”等,有的4S店未入帐申报纳税。